证券常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
栏目:百富策略平台 发布时间:2023-11-29
证券常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但是,由于其在证券市场中的特殊地位,证券法对其规定了较为周密的监管制度,其主要内容如下:12.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常识:证券公司的监管。 证券公司依法享有独立经营权,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扰。 但由于其在证券市场的特殊地位,《证券法》对其规定了较为完善的监管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1、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率、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率、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率,负债与净资产的比率;流动资产占流动负债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计提拨备。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诚实信用,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取得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任职资格就职前的国务院职权。 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董事曾担任过职务因违法或违纪行为被解雇;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解聘之日起未满5年;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机构、鉴证机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满5年取消资格的日期。

三、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因违法违纪被解聘的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以及被解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录用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在公司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兼职。

五、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和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组成。 筹集、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六、证券公司应当从年度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损失。 具体提取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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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必须分别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混合经营。

八、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个人名义开展。 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募集的资金用于自营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将自营账户出借给他人。

九、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并以客户名义单独账户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列为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时证券监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清算财产。 除非因客户自身债务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得被扣押、冻结、扣除或强制执行。

十、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制作统一的证券交易委托书,供客户使用。 采用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制作委托记录。 无论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是否完成,委托记录均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保存在证券公司。

十一、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委托证券监管,应当根据证券名称、买卖数量、竞价方式、价格区间,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等,并如实记录交易情况; 买卖完成后港联证券官网,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交易报告,并交付给客户。 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的报表必须真实,并经交易处理人以外的审计人员逐案审核,确保证券账面余额与实际持有证券一致。

十二、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必须遵守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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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证券公司开展经纪业务港联证券官网,不得接受客户单独委托决定买卖证券、选择证券品种、确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的证券交易利润或证券交易损失作出赔偿承诺。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合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自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证券公司指令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信息、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以及与内部管理和业务经营有关的各种信息。 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毁损信息。 上述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材料。 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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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等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十、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不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害证券公司稳健经营、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节采取以下措施:(一)限制经营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港联证券官网,停止审批新业务; (二)停止批准设立、收购营业机构; (三)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利分配、报酬的支付和利益提供; (四)限制财产转让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设定;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相关股东行使权利; (七)吊销相关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逃避出资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该公司更换。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发生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该证券公司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采取托管、接管或者取消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清算或者发生重大风险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让、转移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设立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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